繼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未結束犯罪行為本身為連續行為,未結束)
例如2F說的:綁架一個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沒放人以前都是「繼續犯」
狀態犯:罪刑既遂即結束(得逞後就結束)
例如:殺人→死亡,則兇手為狀態犯
行為未終止前的繼續犯要等「行為終了之日」後才有追訴期的問題
追溯期
47.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自何時起算追訴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