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7 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 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零三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 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一六倍以下 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14.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壓力容器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