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人員之復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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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B)對於主管機關或人事機關所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之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A)僅限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現職公務人員始得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26 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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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由於具有確定力,原處分機關即不得自行變更原處分。 情況僅為當事人已提出復審,還未送保訓會做出決定。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