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烤雞包人蔘(考績非考試、褒獎非保障)
考試院職掌情形分為兩種>>
1. 「法制權」 (屬部分執掌) :
「免積極包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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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考級褒陞
免績俸獎遷
2. 「法制+執行權」 (屬完全執掌) :
「考銓保退撫」
考銓保退撫
試敘障休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24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對於下列那一類事項,保有決策與執行之完整職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