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期貨信託事業,除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外,至少應於營業滿多久後,始..-阿摩線上測驗
Sleepwalker 國三下 (2020/03/08):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 24 條 期貨經理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所 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 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 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期貨經理事業不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該四款之限制。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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