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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5.期貨信託事業,除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外,至少應於營業滿多久後,始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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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7時 ,已有 1 則答案
Sleepwalker 國三下 (2020/03/08):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 24 條


期貨經理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所


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


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


    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期貨經理事業不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該四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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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05.期貨信託事業,除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外,至少應於營業滿多久後,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