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9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B參考。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為變更之判決(上訴無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原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避免因原判決的理由錯誤而誤判。如果原判決的理由是錯誤的,但並未影響原判決的結果,則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24 關於第二審之判決類型,下列敘述何種錯誤?(A)第二審法院認上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