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細§51
§48
細§57
細§85
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流標無需製作紀錄 (B)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