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31. 有關採購契約要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廠商經機關同意得以較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