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31條廠商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A)以虛..-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Tiffany Ku(已上 大一上 (2022/08/14)
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