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之制度,
根據司法官大法官第107號、第164號的解釋,已登記的不動產的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並沒有消滅時效,但是動產和未登記的不動產仍然有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所以(A)選項無法行使物上請求權的理由,是因為甲乙契約已成立,乙為有權占有。
1.債權請求權:一律...
A.原則上物上返還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但是已登記之不動產的回復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的適用(詳參釋字107,164),因此甲對乙的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所謂罹於時效的情況B.丙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丙得對乙主張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且已登記之不動產的回復請求權無所謂罹於時效的情況
C.基於債之相對性,甲乙間之買賣契約非乙得對丙主張之合法權源
D.已登記之不動產的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的適用,但移轉登記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的適用,故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乙仍得基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對抗甲之返還請求權
甲將 A 屋出賣給乙,經交付但遲未移轉登記,經過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