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行為之人,警察人員得隨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其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依其中“得為”之規定,警察人員是依下列何項原則決定之?
(A)比例原則
(B)法益衡量原則
(C)裁量原則
(D)禁止不當結果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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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113), C(1042), D(5), E(0) #313801

詳解 (共 3 筆)

#3938034

行政自由裁量權

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和範圍內,享有一定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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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743
行政裁量權法律許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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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235
原本題目:23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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