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一條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 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 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37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