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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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B選項)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C選項)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