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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以貨物所有權人先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保險價值 為 150 萬元,保險金額 150 萬元,另向丙保險人重複投保,其內容與前述海上貨物保險相 同,且要保人甲分別通知各保險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貨物遭致全部損失,各保險人賠償 責任成立,甲可請求賠償金額為何?
(A)甲向乙保險人請求 150 萬元,另向丙保險人請求 150 萬元
(B)甲向乙保險人請求 150 萬元,再由乙向丙保險人請求 75 萬元
(C)甲可向乙、丙保險人各自請求 75 萬元
(D)乙丙保險人對甲應負連帶賠償 150 萬之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A DREAM COMES 大一下 (2020/06/27)

保險法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乙保險人、丙保險人皆負比例分擔之責,貨物全部損失150萬,雙方各負50%比例,因此可向乙、丙保險人各自請求75萬元)

10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以貨物所有權人先向乙保險人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約定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