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4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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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43-1
第143條之1(安定基金之提撥)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二、「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分為第一級至第五級等五級,其評等係根據「風險管理」、「財務結構」、「指標業務」、「法令遵循」及「資訊安全」等五類共十二項指標如附件
40 關於我國安定基金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提供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