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35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複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不當得利,因此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如果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則其契約無效。關於複保險之敘述,錯誤的地方是: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但是後面加上了「除與保險人另有約定外」,這個約定是無效的,因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但是它應該放在前面的句子後面,而不是單獨成句。因此,正確的敘述應該是: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如果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則其契約無效。(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事人不得為反對之約定
7 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