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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A) 15 天
(B) 1 個月
(C) 2 個月
(D) 3 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ticellur 國一上 (2021/03/03)

保險法78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22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