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2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之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得由行政機關補正。下列何 者非該條所列舉得補正之情形?
(A)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C)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D)無事務權限 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已經權限機關事後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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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 C(12), D(78), E(0) #2256457

詳解 (共 1 筆)

#3891985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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