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辦理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
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經紀商成立條件:1. 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1年2. 淨值達 2億以上3. 資本適足率>150%4. 提增 5000萬 營業保證金額度上限:1. 對單一證券融資總金額限制: ˇ對每種有價證券融資總金額不得>淨值10%2. 對單一證券融券總金額限制: ˇ對每種有價證券融券總金額不得>淨值5%3. 對全部客戶融資融券總金額: 合計不得>淨值250%
9. 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經紀商對客戶融資或融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幾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