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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證券投資信託之董事意圖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達五千萬元,致使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 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者,其罰則應為:
(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y 小六下 (2020/09/27)

證券交易法

★ 1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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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c895503 幼兒園下 (2021/03/01)

本題應是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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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30)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罰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7. 證券投資信託之董事意圖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達五千萬元,致使損害證券投資信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