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2 條
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附表十五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並應於預定
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
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
25. 公司採用「總括申報制」發行公司債,應於預定期間發行完成,其預定期間得為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