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目前我國住宅火災保險保單附加之抵押權條款內容中,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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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icellur 國一上 (2021/03/07)
目前我國住宅火險保單附加之抵押權條款,內容主要包括下列數項: 1. 保險人同意除臨時住宿費外,就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保險人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2.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3. 被保險人同意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於未受清償債務範圍內,抵押權人得以代理人身分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抵押權人以代理人身分申請理賠時,應一併檢附尚未受清償之抵押債權餘額證明文件。 4.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給付而受清償時,應自受清償日起十日內將繳款證明交付保險人,而保險人應即交付被保險人。 5.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時,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之第1條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但抵押權人經保險人通知並於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6.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