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乙型)
第三條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13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規定,傷害醫療保險金之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