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 (A) 得以遞送信函、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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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pril 高三下 (2018/12/30)
第6條(郵政不得私營原則)【相關罰則】§40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郵政法第40條(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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