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拒絕查訪設有罰則 .→無罰★
第8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A)可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
第8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A)可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B)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第7條 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C)每個月得查訪 2 次以上→第4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該法所定治安顧慮人口得定期實施查訪,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