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判決命誹謗之加害人登報向被害人道歉,涉及當事人間何種基本權 利之衝突?
(A)人身自由與人格權
(B)不表意自由與名譽權
(C)言論自由與訴訟權
(D)行為自由與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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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小明 小五上 (2021/04/22)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5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5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看完整詳解
6F
Lucy 大二下 (2022/12/04)
釋字第656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7F
鄭健愷 研一下 (2024/03/25)

被憲判推翻了

8F
趨近3等的鮭魚迴流中 大二下 (2024/06/14)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主文:
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 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 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 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 ;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判決命誹謗之加害人登報向被害人道歉,涉及當事人間何種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