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警察勤務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警署行字第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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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108年2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80058950號函規定略以: (1)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2)兼顧員警個人因素與意願,員警每日常態服勤8小時或可服勤12小時,應提出申請,授權該管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綜合考量後進行核定。 (3)每日編排10小時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研擬各勤務執行機構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2小時以內延長之。 2、除值宿所、刑事等單位人員因轄區治安任務需要,不受上開各項規定限制外,執行迄今經調查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署屬機關回報均能配合實施,本案服勤時數管控機制符合機關勤務需求並能配合員警意願,切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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