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入去想想!!
以局為主管機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為署所做成之申復決定
以分局為主管機關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為局所作成之申復決定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這題跟申復沒有關係,不是16條的集遊被「不予許可…」,是負責人直接被罰了,所以直接接訴願
4 室外集會負責人因未親自在場主持集會,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依集會遊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