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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對公同共有人 之其中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租稅法定主義
(B)租稅平等原則
(C)正當程序原則
(D)程序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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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__109普考一般行政錄 大四上 (2020/06/16)
釋字663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04/30)
釋字663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4F
IU我婆 大三下 (2021/06/22)

釋字第663號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5F
小V 大二下 (2022/03/08)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