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違反平等原則之要求?
(A)對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依國民經濟之發展,提高其待遇
(B)給予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相同之政治參與機會與資源
(C)規定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選舉票之當選名單,婦女當選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D)總統依據憲法第 52 條享有刑事豁免權
統計: A(4976), B(6580), C(778), D(992), E(0) #2354018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是憲法165條才對喔,增憲10反倒提的不多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B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B選項舉例一下
例如
國中會考有些原住民有加分有些沒有
那如果非原住民的也加分
那加分不就等同沒意義
自己的理解 可能比較白話
僅供參考
B.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沒有相同地位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A)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
地位之實質平等。同一個起跑點上,對弱勢族群不利,不符合平等原則。
(A)對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依國民經濟之發展,提高其待遇。
憲法 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釋字第707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理由書
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
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
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
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B)給予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相同)之政治參與機會與資源。(錯誤)
應該是→特別保障。給予原住民特別的保障名額。
(C)規定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選舉票之當選名單,婦女當選比例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
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B)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
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C)
(C)總統依據憲法第 52 條享有刑事豁免權。
釋字第627號(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理由書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刑事司法權之行使,係以刑事正義之實踐為目的。國家元首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
或豁免權,濫觴於專制時期王權神聖不受侵犯之觀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有關
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不盡相同。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有無、內容與範圍,與中央
政府體制並無直接關聯,尚非憲法法理上之必然,而屬各國憲法政策之決定。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
上之訴究」,是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其本質為抑制國家刑事司法權,而賦予總
統除涉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之特權,乃法治國
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之例外。(不是違反平等原則之要求)此一例外規定,
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
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為對總統特別尊崇與保障所為之政策決定。
…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
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
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
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就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範目的,與總統刑事
豁免權之性質、保護對象及效力等,已作成有拘束力之解釋。依該解釋意旨,總
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
體之免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