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受理,但機關認為廠商異議有理由者,得逕自更改。。。。。公告。。。。。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說明:
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7年8月29日第245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涉對於廠商之書面通知,及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時,均請於該書面通知附記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
10 關於廠商提出異議之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A)招標機關對於廠商所提異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