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15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第 4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