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樓補充
違反第28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2~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8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