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多少? (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