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契約規定,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 (A)合夥(B)旅遊(C)合會(D)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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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Pei 大三上 (2019/11/21)
民法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第 709-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