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6債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經法院令其提出擔保,而無相當擔保者,得予如何?
(A)管束
(B)拘禁
(C)管收
(D)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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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184), C(2087), D(167), E(0) #779821
統計: A(312), B(184), C(2087), D(167), E(0) #779821
詳解 (共 6 筆)
#1141112
之前的新聞,欠稅賴帳 賀一航遭管收 有錢買賓士沒錢還稅款 先拘留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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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316
✅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須經告戒程序 ,由地方法院裁定管收-->期限則不得逾 3 個月
✅管束:即時強制 -->不須經告戒程序,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管束-->期限不得逾 24 小時
¥補充
(1)管束: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下列情形為限,瘋狂或酗酒泥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此外,管束不得逾24小時。
(2)管收:依同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2)管收:依同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 顯有逃匿之虞。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虞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虞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資料來源:
https://mia821126.pixnet.net/blog/post/467925131-管束與管收之異同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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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582
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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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93
管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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