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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分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次犯有期徒刑之罪者,稱 之為何?
(A)累犯
(B)從犯
(C)牽連犯
(D)連續犯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arlin Cheng 國一上 (2013/06/09)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極致深藏 高一下 (2016/05/19)
2年了~鄭捷終於伏法
10F
今年必上 高三上 (2017/12/03)

http://www.rclaw.com.tw/post-241-2455

連續犯、牽連犯已廢除


所謂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行為犯他罪的,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行為犯他罪的,例如殺人之後為滅跡而放火,犯殺人罪而其結果行為又觸犯毀損屍體罪。牽連犯之處斷,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從一重處斷,則上例分別依竊盜罪和殺人罪處斷。被告若符合牽連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

1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940107) (刪除)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19.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分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