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分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Charlin Cheng 國一上 (2013/06/09)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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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今年必上 高三上 (2017/12/03)
http://www.rclaw.com.tw/post-241-2455 連續犯、牽連犯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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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940107) (刪除)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