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8)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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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西瓜 大四上 (2022/04/2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8)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 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屬損害兒童權益者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
(A)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B) 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 2 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C) 使 6 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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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NORI 高一上 (2024/04/04)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2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