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6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A)行政機關所為之土地徵收行為
(B)地政機關所為之土地登記
(C) 行政機關將公地放與農民承領
(D)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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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 C(61), D(1), E(0) #2256481

詳解 (共 1 筆)

#3892043

大法官釋字第89號

解釋文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理由書

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行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至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土地收回所生之爭執,向由行政法院管轄,此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所不爭,自無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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