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此法令依據為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0F 113桃園學前特正取6謝謝 大二下 (2024/03/25)
根據國教育法修正草案,原本第三條第三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改為第四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原因為因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對特殊教育學生之修業年限已有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現行國民補習教育,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辦理,且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國民補習教育之規定,業增訂於第九章,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BTW身心障礙者暫緩入學一年仍然是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11F 113應屆上榜~ 大二上 (2024/03/26)
修法嚕!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已上岸113新北正取 大四下 (2024/05/17)
《特殊教育法》(1120621) 第 14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121214) 第 2 條 1.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