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被刊登累計二次以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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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李家逸 小六上 (2019/10/22)
已修法,沒有適合的答案 第103條(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限)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0/22)
原本題目: 237 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修改成為 237 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被刊登累計二次以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