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9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A)當事
人提起訴願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
(C)處分書送達十日內
(D)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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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2), C(8), D(17), E(0) #2256494
統計: A(3), B(52), C(8), D(17), E(0) #2256494
詳解 (共 1 筆)
#3895327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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