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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信用卡發卡機構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時,應至遲於幾日前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

(A))三十日

(B)四十日

(C)五十日

(D)六十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Amber 高二上 (2016/02/22)
(D)六十日
2F
Amber 高二上 (2016/03/21)
第   19     條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 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 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 ,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提供持卡人之權益或服務。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 示之。 發卡機構應受第一項告知內容之拘束,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 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或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 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

20.信用卡發卡機構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時,應至遲於幾日前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