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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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D)地方行政機關得就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或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委辦條例
應只有委辦規則,因為是上級交辦的事項,所以地方立法機關不能自己訂定自治法規
10.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上所擁有的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