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以外之特別
危害健康作業時,應依規定實施分級健康管理。勞工經特殊健康檢
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
職業原因有關者,屬第幾級管理?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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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 B(304), C(1673), D(773), E(0) #3033905
統計: A(578), B(304), C(1673), D(773), E(0) #3033905
詳解 (共 2 筆)
#5698267
第21條
﹝1﹞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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