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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8 號解釋,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連署登記制度規定,認為並未違反以下那兩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人民投票權、言論自由
(B)選舉權、表現自由
(C)平等權、結社自由
(D)被選舉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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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6)
釋字第 468 號解釋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看完整詳解
2F
向前衝 國三下 (2013/02/2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3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6/04/04)

1.  No.468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  合憲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不必要限制無違憲法平等權

2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8 號解釋,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