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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依憲法第 9 條受軍事審判之被告,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者,被告得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
(A) 直接向司法院所屬之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B) 應先向國防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不服再向司法關機關請求救濟
(C) 直接向司法院所屬之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以保障人身安全
(D) 僅得向國防行政機關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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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24)
釋字第 436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看完整詳解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依憲法第 9 條受軍事審判之被告,在平時經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