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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此規定旨在達成下列何種目的?
(A)行政中立
(B)信賴保護
(C)資訊公開
(D)組織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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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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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1/09/21)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月13日第 14 條I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看完整詳解

20.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