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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本人得依何種規定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 益?
(A)僱傭契約
(B)承攬契約
(C)準用適法無因管理
(D)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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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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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21)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9F
傲煞人間萬戶侯 國三上 (2021/06/26)

第 1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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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本人得依何種規定主張享有因管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