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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繼承人若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所有債務時,應依下列何 種方式清償之?
(A)須先以固有財產清償所有債務
(B)得拒絕清償所有債務
(C)按債權人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D)得自由選擇受償之債權人與清償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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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大一下 (2020/07/24)
民法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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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uster Austi (2020/07/28)

第 116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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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2/08/29)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162-1 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4F
Moomin 高二下 (2022/11/13)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98.6.10.增訂)(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23 繼承人若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所有債務時,..-阿摩線上測驗